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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促“大治”→虚构停运损失要不得!
www.lx.abapeace.gov.cn 】 【 2024-09-18 09:32:17 】 【 来源:成都锦江法院

  近年来,网约车出行已成主流方式,同时,也出现不少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的案件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利用 虚构停运时长、夸大受损事实获取额外停运损失的行为尤为突出,扰乱行业环境。

  

  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原告刘先生在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后,虚构停运时间,夸大受损事实,企图获取非法利益。

  

  原告刘先生系一名网约车司机,一日,其后车司机吴女士因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紧急制动时造成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吴女士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在事后赔偿过程中,吴女士因不认可刘先生的汽车维修时长,故不愿支付刘先生提出的高额停运损失。刘先生遂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

  

  锦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先生提供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维修结算单显示,其车辆维修金额仅为1700余元,但维修时间却长达18天,这与一般车辆维修时间存在较大出入。在法官询问下,刘先生一直坚持车辆维修时间为18天,并要求吴女士支付高额的停运损失。

  

  经法官核实,刘某某提供的维修结算单仅注明了汽车进厂时间和结算时间,但并没有明确出厂时间。

  

  法官深入调查发现,吴女士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对刘先生汽车的维修时间提出过异议,公安机关应当掌握有相关证据材料。随即,法官向公安机关调取到刘先生车辆的行驶轨迹。根据行驶影像显示,刘先生在维修期间,曾多次将车辆驶出维修厂并从事运营活动,而车辆实际在厂时间仅为4天左右。

  

  为了进一步锁定证据,法官又与汽车维修厂取得联系,证实刘先生确实多次将车辆驶出厂区,由于系客户自行驾驶行为,维修厂也未进行劝阻。

  

  在了解基本事实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院,对刘先生报维修时间,索要高额停运损失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在大量证据面前,刘先生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吴女士在合理范围内支付了刘先生的停运损失。

  

  法官提醒

  

  在停运损失类案件中,停运时间通常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由于车辆维修单由维修厂单方开具,且因节假日、环境整治、等待配件等原因容易造成维修结算单载明时间大于实际修理时间,便有人利用其中可操作的空间夸大停运时间,甚至与维修厂串通开具虚假维修时长的证明,以此请求更高的停运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切勿贪图不法利益,伪造证据或进行虚假陈述,法院可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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