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子小王为女友小刘支付了牙齿矫正和归还美容祛痘网贷等费用,分手后,两人对归还相关费用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小王遂诉至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小王全部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小王与小刘是大学同学,2017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带小刘去某口腔医院做了牙齿矫正,花费4万余元,并向小刘转账4000余元用于偿还其所欠的美容祛痘网贷。2022年4月,小刘向小王提出分手,并根据小王“分手清算”的要求返还1.5万元。2022年12月,小王起诉小刘要求返还由其支付的牙齿矫正及美容祛痘的相关费用。
庭审中,小王诉称,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校园恋爱,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和对小刘的重视,让小刘毕业后举办婚礼有完美的形象,他为小刘支付了牙齿矫正费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结合其自身的经济条件,小王认为这笔钱不同于恋爱中的普通花销,应该视为彩礼。
小刘辩称,其与小王建立恋爱关系时还在读大学,对于未来尚未可知。分手后,双方多次就恋爱期间各自赠与双方的财务进行了清算,确定了其需要返还给小王的金额,原告已经收到并且认可了这个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小刘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小王全部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的目的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撤销情形之外,不得任意撤销。法院在判断恋爱开销时,会根据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金额等因素,判断赠与款项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亦或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本案中,小王主张为小刘给付的医疗消费,系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述费用发生在小刘为在校大学生且双方尚未订立婚约关系期间,且在双方分手后的财务清算过程中,小王也未要求小刘返还,故应认定小王为小刘支付的医疗消费为双方交往期间表达爱意、增进男女双方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婚礼彩礼范畴。故对于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较好,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较为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莫要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财物,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追回。当然,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则应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证据;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
(朱一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