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法定代表人,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老板”“有钱”,但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个“工具人”。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某公司前“CEO”小吴的故事,揭开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神秘面纱,探讨其背后的风险与陷阱。
贪念一动祸随身
一天,小吴在抖音上收到一网友私信,邀请其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对方承诺可以贷款,小吴在对该网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填写了有关注册信息,并于2023年9月19日摇身一变成为该公司“CEO”。
后知后觉悔已深
不久后,该“网友”失联。情急之下,小吴“疯狂”搜寻该公司的相关信息,却意外发现该公司早已官司缠身。小吴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故不再相信、也不再理会自称是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后续联系和各项要求,并通过律师向该公司及股东发出函件,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上任容易卸任难
2023年11月至12月,小吴先后委托律师向被告公司及股东杨某、唐某发送《敦促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通知书》与《股东会通知》,以自己从未担任过公司股东、从未领取报酬且从未参与公司任何实际经营及管理等为由请求辞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
但上任容易卸任难,上述函件均石沉大海。无奈之下,小吴在涪城法院提起诉讼。
柳暗花明又一村
本案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系法人企业,具有法律拟制人格,其法定代表人需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本案中,小吴从未到被告公司处工作,更未行使过主持生产经营、制定实施细则等任何经营管理职权,与被告公司没有实质性联系。其次,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小吴从未参与被告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小吴自2023年11月起,多次通过邮寄函件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再担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要求被告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公司理应涤除小吴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被告杨某、唐某应协助办理前述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提醒
公司登记事关公司治理、交易安全、私权保护及社会信用体系大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和变更本属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可由公司内部管理程序自行确定,但某人仅仅在名义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时,这种“挂名”行为会使其面临诸多潜在法律风险。同时,既不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辞任等等进行了修订,强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实质联系,体现权责名一致的原则。
本案中,法官判决涤除小吴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不仅消除了“挂名者”的法律风险,还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