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亲属恶意串通,虚构租赁事实逃避执行
“房东”与“租客”合计被罚款18万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周某串通亲戚邓某冒充租客,签署租期20年、租金200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邓某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阻扰法院执行,主张继续租用案涉房屋……近日,成都中院经过二审,依法判决驳回诉请,维持原判;对虚构租赁事实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周某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对邓某罚款8万元。
案涉房屋被拍卖
“租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某银行与金某、周某、某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法院)。诉讼中,四川自贸区法院依某银行申请,于2021年5月裁定保全查封了周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处263.44平方米的别墅(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四川自贸区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金某偿还借款本金632万余元及利息;周某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
该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四川自贸区法院申请执行。四川自贸区法院于2022年6月立案执行,经过评估等法定程序,将案涉房屋挂网拍卖。周某于2023年1月主张案涉房屋存在租赁情况,并提交其与承租人邓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带租拍卖。2023年6月,邓某向四川自贸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阻却执行。四川自贸区法院裁定驳回邓某的异议请求。
邓某不服,向四川自贸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称其于2019年便从周某处承租案涉房屋,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拍卖后其享有继续承租使用的权利。四川自贸区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租赁合同存在诸多疑点
二审合议庭多方调查核实
“受理本案后,经法庭调查,我们发现案外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存在亲属关系,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期长、金额高,但合同内容却过于简单。种种迹象表明,这极有可能是一个恶意串通、拖延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说道。
为查明案件事实,二审合议庭立刻与一审审判、执行法官充分沟通联系,并从前期诉讼代理人、物业公司、转账流水等多方面依职权调查核实情况。经合议庭研判认为,邓某与周某的租赁合同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疑点:邓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长达20年,但未载明月租金标准,未约定租金“月付”“季付”“年付”等支付方式,租赁合同约定明显不合常理;邓某提交的转款证据,转款时间集中在2019年至2020年,每次转款金额不固定,合计转款的101万元性质不明;作为承担高额租金的承租人邓某从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该房屋仍然由被执行人周某日常居住,邓某亦未对周某主张任何权利。
综合全案证据,邓某与周某的租赁关系明显违背常情常理,无法证明邓某与周某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为阻碍执行虚构租赁事实而提起虚假执行异议诉讼的事实清楚。该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长达两年不能实现,严重阻扰法院执行;司法的公信力、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均因邓某、周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受到破坏。
对此,为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有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本案当庭宣判,成都中院驳回了邓某主张继续租用案涉房屋的诉请,维持原判。随后,成都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周某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对案外人邓某罚款8万元。
惩治与教育并行
防范虚假诉讼再蔓延
为起到惩治违法行为与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成都中院法官向周某、邓某开展了法治宣讲,阐明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更是《民法典》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引导其认识到虚假诉讼对权利人、对司法公信力、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严重危害性,要求其深刻认识错误,自省自查自改。
周某最终承认了虚假诉讼的事实。周某与邓某原系借贷关系,为阻止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执行,捏造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原借贷转款谎称为支付租金,进而提出虚假诉讼。邓某也承认了自己在周某教唆下,协助虚构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
成都中院以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火眼审查甄别、重拳打击追责,不仅让虚假诉讼者自食恶果,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净化了诉讼和执行环境,维护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