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三个规定”要知晓
www.lx.abapeace.gov.cn 】 【 2023-12-19 09:52:33 】 【 来源:平安九寨、纪检监察室

  “三个规定”具体指: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概括来说:就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而司法人员自身也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如接受吃请、泄露案情等。

  

规定一


3ae1aefa2e6ae2dace74152679e74003.jpg

  

  领导干部范围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7f4b2dc9eee56ba0856eff92e35e4c0e.jpg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281845c380c93aad4e1388b67877f8ec.jpg

  

  司法人员范围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范围是指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应本规定。

  

  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遇到有人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怎么做呢?

  

  1.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3.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个人的审判信息系统“干预过问”模块同步进行电子版记录;

  

  4.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不要怕!如实记录才会受到法律和组织的保护!

  

  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其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实记录报告,会怎样?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牢记“三个规定”

  

严守纪律红线

  

关键时刻

  

要学会拒绝!

编辑:赖政宇
理县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