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理县人民法院近期针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一
黄某某与饶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中,经理县人民法院调解,饶某向黄某支付700000元工程欠款,调解文书生效后,饶某一直未支付全部欠款,黄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饶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饶某拒不财产报告,也不履行义务,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案例二
秦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理县法院判决周某甲向秦某某支付工程欠款55000元及逾期利息,周某乙在40000元内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周某甲、周某乙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秦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周某甲向秦某某支付10000元,三人就剩余债务达成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周某乙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周某乙到案接受调查,其拒不到场,也不如实报告财产。通过公安大数据平台,执行法官成功找到周某乙,现场向其送达《司法拘留决定书》,在法律威慑下,周某乙当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案例三
包某某与尼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包某某和尼某某就16000元借款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理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尼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包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尼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尼某某履行义务,尼某某未在限期内报告财产,经执行法官督促,尼某某申请延后履行,双方就履行时间和金额达成和解协议,到约定期限尼某某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拘传尼某某,再次告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威慑,被执行人尼某某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无强制不执行,在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路上,理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强制力,持续用好司法强制措施,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走好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